财政部出通知规范国企重组职工安置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这些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通知》规定: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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