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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卷入达娃之争:境外会计事务所监管成难题

2009年07月20日13: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事前缺乏严厉的约束,事后缺乏严厉的惩罚手段,这导致毕马威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造假、违规的风险和成本相当小。现在毕马威向娃哈哈道歉一事,再次折射出了我国面临的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难题。

  不久前,江苏高院终审判决,判令毕马威因侵犯中国司法管辖主权、侵权娃哈哈登报道歉。
同时,毕马威自觉卷入达娃之争,与达能联手的内幕也被媒体披露。这让声名显赫的毕马威再次出现“诚信危机”。而毕马威危机的背后,却是目前我国独立审计人制度不完善的现状。

  2009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公开登报,向江苏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娃哈哈旗下三家公司道歉。此前不久,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毕马威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不过,毕马威在道歉的同时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虽然达能集团早就声明与本案无关,但“毕马威案”其实是持续了三年之久的达娃之争的一个插曲。而毕马威此番作为独立审计人卷入这场纠纷,堪称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近年来最严重的违规丑闻之一。

  毕马威道歉

  “毕马威案”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便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定侵犯中国司法主权,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

  6月27日,经过两个月拖延后,毕马威终于按照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不过,毕马威同时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对毕马威边道歉边声明申诉的行为,宿迁娃哈哈认为:“对侵权行为进行道歉是根据依法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的义务,毕马威不应采取任何手段对抗履行。一方面道歉,一方面又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将进行申诉,是对履行这一法律义务进行抵抗,也抵消了赔礼道歉的法律意义。宿迁娃哈哈将保留要求其真正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去年年底,BVI法院就认定此案不具可诉性,达能律师存在一系列误导和欺瞒行动,故而撤销了毕马威的接管令。

  熟悉本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志坚、王立新向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毕马威理应知晓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其绕过中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要求宿迁娃哈哈等公司等向其披露商业信息、实施财产保全冻结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向达能提供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

  最初,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在向BVI法院提交的一份证词中说:“建议之(即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管理人为BVI毕马威CaseyMcDonald先生。McDonald先生是一位在BVI的执业会计师。他的合作管理人是中国毕马威的JannieWong(黄珍妮),地址:中国广州。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之申请,McDonald先生同意作为资产管理人。”娃哈哈方面认为,这意味着达能在向BVI法院起诉之前已和毕马威达成了默契,毕马威同意出面充当接管人,达能则退居幕后进行指挥。并且,毕马威从事接管活动的报酬都是达能支付的。因此,本案与达能不无关系。

  独立审计人在华违规成本低

  其实,这不是毕马威第一次联手跨国公司“合谋”。

  早在2003年2月,毕马威就因锦州港B股虚假陈述案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这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首次被推上被告席,此后针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纠纷不断涌现。

  2007年,新华工程一案中,毕马威被判定做出不实审计报告,导致新华工程前股东新华集团利益受损。此案背后牵扯出新华工程现任股东——新加坡通用电气太平洋私人有限公司(简称GE)。GE在与新华集团的交易中给出一份净资产调整报告,要求调整购买价。如按GE的购买价进行转让,新华集团将蒙受损失。毕马威的审计报告正好支持了GE的净资产调整报告,而毕马威恰恰是GE在全球的长期合作伙伴。

  除此之外,毕马威在国内还卷入更多的丑闻中:2001年,毕马威因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数据失真等受到财政部通报批评;2004年,因“锦州港虚假陈述事件”成了“四大”在华成为被告的首例。

  事实上,在国内“翻船”的“四大”不止毕马威一家:德勤同样卷入新华工程案,并在科龙风波中也难辞其咎;普华永道曾因做账丑闻受财政部点名批评;安永也在上海腾达假账丑闻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在进入中国的短短年头内,“毕马威们”显示了职业操守加速下滑的一面,这与他们“独立第三方”的形象大相径庭。

  资深人士分析,这与我国对境外会计事务所过于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关。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补充审计16号文”,要求上市公司IPO及再融资时,财务报告必须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自此,“四大”几乎垄断了中国大企业的审计业务。而深受政府部门信任的“四大”,所受的监管少之又少。

  上述人士继续指出,一个公正的市场,必然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光靠企业自身的道德约束是不可行的。尽管有着独立第三方的名头,毕马威本质上仍是个企业,2008年全球收入227亿美元,每年向合伙人提供丰厚的分红回报。

  事前缺乏严厉的约束,事后缺乏严厉的惩罚手段,这导致毕马威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造假、违规的风险和成本相当小。现在毕马威向娃哈哈道歉一事,再次折射出了我国面临的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难题。

  监管机制亟须完善

  那么,“四大”为什么敢于如此?

  据了解,“四大”在美国也有丑闻,但一旦出问题,有关监管机构会按法规进行严惩,受害者也习惯利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安达信因假账倒闭的先例让试图效尤者胆寒,普华永道也曾因卷入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支付了1亿多美元的罚金。

  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维权意识不强、惩罚力度不够等原因,独立审计人的违规成本接近于零。比如,此次毕马威对娃哈哈侵权,道歉和3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对于一个跨国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所以,违规成本太低是“毕马威们”行为不检点的根本原因。他们可以为一笔大额收入接下风险很高的客户,直接拿自己的信誉去冒险,因为惩罚并不严厉,信誉并不值钱。

  应该承认,独立审计人的监管是个全球性难题。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中引入这一职能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目前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监管部门之一,这个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加以惩戒,种类有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三种,效力十分有限。

  其次是财政部的监管,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是,从1993年起,“四大”就作为项目顾问参与财政部制定中国会计准则,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既是被监管者,又是监管规则的制定者。

  最后,证监会可依据《中国证券法》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但这部分监管只与“四大”参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有关。

  总的来说,在独立审计人违规认定和处罚上,我国的监管力度还明显不够,甚至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其的法律。而“四大”以跨国法律经验自恃,绝不惮于钻中国监管机制的空子,这就是毕马威为什么敢一边道歉、又一边声明要向最高法院申诉。

  显然,在利润面前,单纯寄希望于独立审计人的良心和职业道德是徒劳的,完善的法律与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其铤而走险。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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