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力拓“间谍门”事件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也正在进行中。专家认为,此案或将对该法起到启示和促进作用。
“力拓案的发生,其间有诸多值得关注和思考的点,它应该会引起重视,进而推动正在修订中的国家保密法的进一步完善”,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中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要考虑其具体行为、危害程度等情节。
敲响警钟
本月14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由于力拓公司有关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中国国家秘密,严重危害了中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对他们采取了行动。
据此间媒体报道,涉案人员主要是因为涉嫌将钢铁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毛利率、库存量等企业内部资料,甚至铁矿石谈判的对策和底线等极为关键的信息透露给了铁矿石供应商,而依法被逮捕的。
现行国家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于上月进行了初次审议的该法草案沿用了该定义。
同时,该法及其修订草案具体规定了国家秘密包括的七种秘密事项,其中包含了“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
“到目前为止,力拓案的一个重要意义应该在于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很严重,特别是在一些招投标过程中表现更为突出。而很多时候,我国很多企业、单位的保密观念和意识却很弱。因此,在实践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例并不多。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梅新育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类似力拓窃密案的情况在我国相当多,窃取对象包括我们的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的机密,以及我们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近年来的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已经连续不断地敲响了警钟。
张起淮认为,此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形成一个良好的判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会从法律法规上有一个科学的依据,进而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不过,张起淮口中的“商业秘密”和国家保密法中的“国家秘密”并不能等同。上述法学专家认为,在现实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活动较多,但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两者的定义界限并不清晰,这些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此案中的一些信息介于两者之间”。
根据上月底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其中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等5方面的内容。具体审议过程中,会议组成人员提出了要缩小定密范围、防止滥用定密权等意见。
现行国家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密级有“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张起淮认为,此案中涉及到的秘密内容,有些已经属于国家秘密中等级比较高的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见于刑法,其中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何量刑定罪?
秦刚在外交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胡士泰等人被刑事拘留是一起司法个案。中国有关部门是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为境外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给中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依法对他们采取了行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本次由国家安全部门直接着手进行相关的调查和依法拘留,显示出其主要行为已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而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相关罪名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三种情形: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损害的。
至于涉案的胡士泰等人的主要犯罪行为究竟适用“商业罪”还是“间谍罪”,上述法学专家认为,这要视其具体行为、危害程度等情节因素来考虑。而除了涉及上述行为外,此案中还附带有重要的犯罪行为就是行贿、受贿等,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追究。
张起淮认为,如果定为商业罪,其行为情节应该主要在于泄露商业秘密,所得到的处罚力度相对会轻一些。而如果是间谍罪,其得到的处罚则会比较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按商业罪来处理,根据危害结果程度不同,当事人或将被处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按间谍罪处理,依据情节不同,其将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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