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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食品经营须获《食品流通许可证》

2009年08月11日15: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张晓松)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规定直接关系到中国上百万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户和数万家食品经营企业,其中至少有5000家以上的外商投资食品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工商总局规定,今后,食品经营者只有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刚刚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涉及经营场所、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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