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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13类食品禁止经营

2009年08月12日09: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工商总局:13类食品禁止经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以下13类食品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根据办法,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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