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告批捕,京沪名律师辩护
胡士泰罪名变与辨
从中国国安机关刑拘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在中澳两国频掀惊澜的胡士泰案,如期在第37天前走入了第二项司法程序。
新华社昨日凌晨1时许发布消息称,上海市检察机关日前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胡士泰等人所涉嫌的罪名,已较最初有了变化。
CBN记者获悉,胡士泰之外3名被捕力拓员工的律师,正准备申请第一次会见其当事人。
沪上顶级律师辩护
今年7月5日,胡士泰和力拓公司的另3名雇员刘才魁、葛民强、王勇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一般情况下,刑拘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截至新华社昨日正式播发批捕的消息,此案刚好过去了37天。
胡士泰原籍中国天津,现为澳大利亚籍,其余3名员工皆为中国籍。CBN记者从后3名中国籍员工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他们此前还没有见过当事人,正准备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关押于看守所的当事人,目前都不方便就此案发表任何言论。
据了解,这3名中国籍员工的律师都在上海执业,且都是刑事辩护领域内的顶尖律师,其中包括此前上海评选出的两名“东方大律师”。而“东方大律师”的评选标准之一为“德技俱佳”。
不过,尚不清楚胡士泰的律师是谁,有猜测称,可能是北京的律师。
“国家机密”到“商业秘密”之变
新华社的报道称,侦查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初步查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触犯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胡士泰等4人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遂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胡士泰等4人涉嫌上述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批捕决定提及的罪名,已经与最初中国外交部所称的“中方已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力拓在中国的雇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国国家机密”有所区别。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若是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旦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
资深律师:
罪名变化在预料之中
对于上述变化,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所合伙人吴鹏彬此前就有预料。他告诉CBN记者,钢铁产业事关国家资源战略及社会发展,其中的核心信息应该可以构成国家机密。但国家机密的范围仅限于“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把力拓案定在该范畴内,“可能有点吃力”。因此,他也主张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追究胡士泰等人的责任。
吴鹏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他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及经营信息,力拓案中的铁矿石谈判价格等信息显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侦查过程中,罪名变化很正常,批捕时的罪名和检察院移送法院并起诉时的罪名也还可以再度发生变化。”
胡士泰被指“受贿”
由于胡士泰等人涉嫌的是“侵犯商业秘密”,而通常在获取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嫌疑人会使用收买目标企业员工等手段,这与批捕决定提及的胡士泰等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相符。新华社还称,对于为胡士泰等人提供商业秘密的我国有关钢铁企业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已于近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不过,存有疑问的是,在新华社的报道中,胡士泰等人涉嫌的,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另一项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CBN记者咨之于上海市检察院负责宣传的人士,后者对此也不能确定,因为消息并非由他们授权发出。
而此前的官方消息强调的是:力拓员工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秘密。
吴鹏彬对胡士泰等人涉嫌“受贿罪”也感到不解:“难道还有一些人对胡士泰等人进行了贿赂?”
截至CBN记者昨晚发稿时,新华社并未对此消息有所勘误。
定刑关键或为中方损失数额
吴鹏彬强调,此案下一步焦点可能在于损失的核定。
日前,江苏省保密局官员蒋汝勤在“中国保密在线”网站发文称,力拓在中国钢铁行业从事间谍活动已达6年之久,使中国钢铁企业在铁矿石采购上多付出7000亿元人民币(折合1020亿美元)的沉重代价。
而力拓对此的回应则是,它6年来在铁矿石业务上的总收入仅为433亿美元,蒋汝勤文中的1020亿美元大大超过了这一数字。
根据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即达到50万元以上;而要认定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损失金额要达到250万元以上。
在一些律师看来,此案的损失认定还是需要直接的证据来支持,不可能笼统地说中国钢铁业因力拓的间谍活动而受损7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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