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小银行参与 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 消费金融公司如期而至
记者 韩雪萌
经济发展会带动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但并非所有消费者都具有足够的现金或者具备足够的信用额度来满足他们的购买需求。在国外,当一个人在沃尔玛超市为某个新型的液晶电视而心动时,除了信用卡公司之外,他还可以享受到来自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的多样化服务。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是我国今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要有效实现这一目标,扩大消费尤为重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7月份消费者和生产者价格指数同比降幅双双扩大,这使得扩大总需求的任务愈发显得严峻。这时,迫切需要采取一些办法,来撬动市场的消费需求。银监会此次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就可称为扩内需、促消费的重要举措之一。
据记者了解,与商业银行开展同类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具有效率高,手续简单的特点。比如商业银行审批一笔小额消费贷款的时间通常在3至7天,而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最快可以在1个小时内决策。实际上,银监会对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想法与研究,从2007年底就已经开始。当时,银监会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办法》。今年初,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该方案,并征求了多个相关部委的意见。最后,选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进行最后修改后才于现在公布。
记者通过对比发现,正式公布的《试点办法》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多处作了明显调整。最突出的一点是《试点办法》中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资格条件。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为“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而正式的《试点办法》中,将这一要求修改为“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同时,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在《试点办法》中,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在内的十项业务。其中有两项是在《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没有的。一是增加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二是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这样的修改体现了监管层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扶植。原因在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新型金融机构,而我国又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消费金融公司起步会面临很多困难,应该给予政策的鼓励和扶植。现在,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能够参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
此外,《试点办法》还对部分经营规则和审慎要求作出调整。一是增加了“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原征求意见稿中“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的规定。
对此,郭田勇分析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无担保、无抵押,其风险相对较高。而且既然消费金融公司持有金融机构的牌照,就应该在监管上遵循基本的监管指标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银监会的调整体现了审慎监管的要求。而取消“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的规定,将使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运营中更具有竞争力,让其服务对象更为清晰地定位在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试点办法》第34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另外,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还能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郭田勇还表示,通过提供消费金融贷款,来促进耐用消费品的消费,不仅满足了消费者信贷需求,还可以促进电器、计算机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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