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妇女可获最高8万元创业贷款 四部委发文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日前,为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问题。
通知指出,对符合?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畹14钌昵肴颂跫某钦蚋九《畹14罹旖鹑诨梗ㄒ韵录虺啤熬旖鹑诨埂保┬路⒎诺母鋈诵《畹14钭罡叨疃任?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此外,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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