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财政部财政补助是资金主要来源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余功斌20日就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介绍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达到80.53亿元。
据介绍,关于医疗救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补助;二是中央财政补助;三是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财政补助是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余功斌说,目前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通过捐赠渠道来的资金相对还是比较少。
民政部合理设置医疗救助封顶线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米勇生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这一医疗救助新政强调提高医疗救助比例。
米勇生说,这次《意见》提出: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这就是说,在资金一定的情况下,不一定要盲目提高封顶线,而要以提高救助比例为重点,注重救助的实际效果,让困难群众能够真正得到实惠。
米勇生表示,就救助方案的设计来讲,《意见》还有许多创新,一是明确了救助的范围。《意见》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二是提出了不同方式的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不仅要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要对他们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则主要帮助解决其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是提出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卫生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表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应该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聂春雷说,一方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监管。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包括卫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要密切配合,通过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包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制度都可以和定点医疗机构签协议,通过协议对医疗机构进行约束。
二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诊疗项目管理。不断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比例,控制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是要改进和完善费用的支付方式。通过付费方式的改变,让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地建立自律机制来约束自身的不规范行为。
四是调整统筹补偿方案,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也就是用制度引导老百姓多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这也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一个举措。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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