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000858.SZ)9月9日的午间公告,恰似梦魇袭来。因为这一次,该股没有如7月8日般申请停牌。
“电话打不进去,能打的电话、手机都是忙线中,估计是问的人太多了。”五粮液中午突发核查公告后,东方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林静迅速联系公司,终无果。
五粮液的临时公告显示,“公司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下午开盘后,五粮液一度跌停。截至收盘,下跌6.22%,收报22.6元,换手率创半年新高。
当日收盘后,上海基金界人士向记者证实,上投摩根等基金已痛下杀手,大幅砍仓。“跑在别人前面,不遭受损失。一旦出事,机构往往这么想。”
7月8日同一时点的公告宣布,纠缠五粮液多年的关联交易收官。现在看来,这一切似乎并未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中午发布紧急公告,五粮液却应对有别。
7月8日,五粮液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后午后果断停牌。业内人士指出,五粮液9月9日仍旧交易,值得质疑,“此举不排除是为老鼠仓出货”。
接近五粮液高层人士告诉记者,公司受稽查与其此前围绕解决关联交易的收购有很大关系。监管层意指有关关联交易的资产收购作价过高,披露不实。
不过,截至发稿,五粮液董秘彭智辅始终未接听记者电话。而当日下午六时左右,本报记者致电公司董事长唐桥,电话那端,唐表示正在开会,就此事磋商,暂无可奉告。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仍存“猫腻”
五粮液祸起萧墙的或不仅于此,更多质疑纷至沓来。
今年5月,因一“合同诈骗罪”案,五粮液5500万资金被疑长期失陷于亚洲证券(已破产清算,被华泰证券接收),但五粮液年报毫无披露。
成都市中院一份判决书显示,五粮液子公司五粮液投资公司与智溢公司合作炒股,存入亚洲证券的7500万元中,5500万元被转为委托理财资金。由于亚洲证券破产,这笔巨资至今没有追回。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有关方面认定,集团(或股份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5500万元,而此公司又委托集团高管在亚洲证券营业部买入五粮液股票一事涉嫌违法。
五粮液2008年年报还披露,部分资金失陷中科证券,未收回资金达8294万元,且未做计提处理。
不少市场人士质疑,长期以来,五粮液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都保持着数亿元的水平。但几乎没有收益或仅有极低收益,五粮液存在利用证券投资、通过代理商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委托理财的可能。甚为奇怪的是,对于上述质疑,五粮液从未正面回应。
“如果仅是委托理财的问题,那么不影响大局,我们最担心的是,相关问题是否牵连更多管理层,公司各种问题没解决前,管理部门对其股权激励可能长期搁置。这对其业绩增长会造成较长时期的负面作用。”上海一位基金公司研究总监向记者表示。
半年报显示,除宜宾市国资外,上投摩根、嘉实、诺安、景顺长城、融通旗下7只基金和中国人保位列前十大股东。
被指关联交易资产作价虚高?
2008年8月2日,五粮液关联交易从原点出发。
据当日发布的公告披露,五粮液将先期收购与其酒类密切相关的业务资产。主要涉及集团控制下的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普什模具有限公司,属性为塑胶瓶盖、酒瓶、商标、包装纸箱、包装物品等酒类配套产品的资产。
彼时方案显示,2008年1-6月,上述收购资产合计净资产28.67亿元,营业收入24.22亿元,净利润2.5亿元,净利润率10.3%,净资产收益率8.71%。
但上市公司两项指标同期分别高达28.19%、11.93%。
尽管如此,由资产评估基准日延期两个月,前述资产作价却并未因其质地的怀疑有丝毫妥协。五粮液公布的收购书显示,最新评估作价已提升近10亿元,增长34.88%。
记者翻阅去年8月发布的相关收购资料发现,前述资产业绩波动较大,评估公允性尚难辨别。
据五粮液彼时披露的数据显示,普什集团涉及资产中,3D公司2006年、2007年分别亏损400万元和300万元,但去年上半年,该公司却有很大变化,盈利达2400万元。另一家公司普光科技去年上半年也首度进账100万元。
环球集团下属的神州玻璃公司,2006年盈利600万元,2007年到2008年中则亏损700万元,格拉斯玻璃2006年毫无盈利,2007年起到2008年中,实现净利550万元。
中投证券分析师黄巍认为,酒类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比较稳健,基于其占到公司主营成本70%,稳定的历史表现对收购后业绩的持续性有较强的参考意义。但其他几项资产的历史波幅较大,尚难预料。
五粮液延期评估后收购资产同样不尽人意。平安证券研究员曾出具详实报告,指出2008年前8个月,5家公司加总计算整体毛利率仅14.8%,远低于五粮液股份公司2008全年54.4%的水平。
如果以评估前账面价值计算,2008年1-8月,5家公司加总计算年化收益率仅6.9%;以评估价值计算,年化收益率仅6.3%,均远低于上市公司2008全年17.3%的水平,且呈逐年下降之势。
“作价过高显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四川某法律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就《公司法》而言,其涉嫌第27条、208条的相关规定。
(刘臻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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