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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2009年09月17日11: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樊大彧
  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保险产品是否因此面临一波涨价潮?昨天,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个别保险公司借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的背景推销产品,是不妥当的,监管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涨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16日保监会举办的新《保险法》培训讲座上,杨华柏表示,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大量加强,但此次法律修订并没有调整保险产品价格的设想,个别公司误导消费者是不妥当的。保险公司应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以降低成本,而不应该借此提高产品价格。

  新《保险法》条文从原来的158条增加至187条,其中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

  据介绍,新《保险法》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法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新法还规定,在合同成立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消费者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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