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新《保险法》实施日还有一周多的时间,对比新旧两个《保险法》可以看出,新《保险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旧《保险法》的条款中,完全没有变动的只有13条。为让各界更好地理解新版《保险法》,在保监会上周召开的新《保险法》媒体通气会上,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对新《保险法》进行了诠释和解读。
40层“保护膜”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这条规定,进一步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不过,“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道德风险。如果发生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发现,这对于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增加了其识别和防范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难度。杨华柏也坦言,业内有人预测新保险法实施后诉讼案件将会增加,“我也同意这种看法”。
新旧保单如何衔接
新《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杨华柏表示,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杨华柏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与最高院商讨出台新《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则的问题,“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新法实施并非涨价理由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一批保险产品将随之进行调整。目前,众保险公司忙于调整产品线,一批保险产品即将停售和改造后重新面市,新面市的一些新产品费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针对公众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的看法,保监会法规部有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条款费率、理赔流程等进行调整,很可能会加大其运营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产品就要随之涨价,“在法律上并没有给公司增加负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运营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来降低成本。”
严规保险公司高管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业以外企业,新《保险法》赋予了保险监管部门更大的监督检查权。股东关联交易,将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杨华柏介绍说:“对于股东,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股东提交相关经营情况,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地位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可以限制其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三个方面,监管部门还有权要求股东在市场上出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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