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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非得把握住每个细节不可

2009年09月24日04: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桂浩明

  一场查税风暴正吹向股市。多家媒体报道说,国税总局发文,要求查处“大小非”减持过程中的偷漏税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此并没有加以证实,但有消息说已有不少企业接受了调查,对卖出解禁“大小非”所获得收益补缴了相应的所得税款。
虽说查税并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但客观影响总是免不了的。有分析人士就认为,沪深股市上周五的暴跌行情,就与当天有媒体集中刊出有关大小非减持纳税问题的多篇报道有关。

  企业按章纳税,天经地义,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也很正常。但是,这次针对“大小非”减持的查税,情况看起来要复杂得多,而且其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还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众所周知,沪深股市是在缺乏规则的条件下成长起来,历史虽然并不长,但其发展道路却十分曲折,这自然也就积累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大小非”就是其中的一个。而实际上,仅就“大小非”而言,问题还不只是股权分置所导致的深层次矛盾,另外还存在名实不符,相当部分“大小非”实际个人化的问题。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早期上市的不少公司,其“大小非”股东表面上是某个法人单位,但实际上这个单位只是代自然人持有。这也就是说,这些名义上的法人股,其最终持有人却是个人。更麻烦的是,到2005年股改的时候,有些法人股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有的则成了空壳。这样一来,当股票解禁后被卖出,那些实际持有股票的自然人,很难想象会主动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来纳税。据笔者所知,现在的查税风暴,主要也就是因此而来的。这里的问题是,因为客观上部分“大小非”的确被个人化了,那么是否应该还原其历史本原,豁免其纳税义务呢?毕竟,这是过去在特殊环境下的产物,谁也不能割断历史。但到底该如何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置,现在似乎还缺少权威的依据,而这方面的税务政策并不很透明。要说,“大小非”的减持几年前就开始了,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呢?

  更容易引起争议的还有,一些“大小非”本身就是以个人股东形式存在的。根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多个文件精神,政府对个人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名义持有的“大小非”股票在卖出后,是否也适用这样的原则?以往,大家似乎约定俗成地认为是不用纳税的。但最近有税务专家以接受采访的形式表示,股票转让免证个人所得税,只适用于流通后进入的个人投资者,而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卖出股票,属于转让财产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说法,理论上无懈可击,可是其法理依据呢?毕竟,相关文件都只是提到股票交易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并没有确定只有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在卖出时才能够免税。至于说非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就不是股票交易而是财产转让,这个结论就显得武断了。事实上,时下在一级市场上申购新股,就是一种典型的在股票上市流通前的买入行为。但从来就没有税务部门提出要对申购新股的收益征税。由此也可以看出,目前在股市税收问题上,我们还缺乏严谨并兼顾现实的明确规则,在市场上引起争议也就不奇怪了。

  严格税制、公平税赋,需要把握住每一个细节。股市税收不是小事情,查税并且杜绝偷漏税很有必要,但首先需要明确政策,为了维护大局的稳定,应尽可能避免在尚无统一规则的情况下行事。(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首席分析师)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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