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靠什么振兴
詹启智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提了很多年,但最大的拦路虎是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绝。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并不缺乏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但侵权行为依然严重,究其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原因很多,除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外,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造成了我国许多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者侵权成本过低,权利人维权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不仅严重挫伤了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也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丧失了广大的群众基础,使政府机构打击侵权盗版活动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通过加强立法,营造使权利人积极投身于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现实基础,是文化产业真正振兴之重。或者说,切实解决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这一“灭权利人创新精神,长盗版侵权者志气”的司法结果,是问题的关键。
仅靠权利人这个弱势群体去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牢笼是不可能的,更不可能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但是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可以为广大权利人营造鼓励创新、积极投身于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最为有利的条件和现实基础。
根据笔者多年打击盗版侵权者的经验和维权经历,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尽快依照《著作权法》授权制定各类作品报酬标准指导价格。这是权利人计算损失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措施。因目前缺乏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报酬标准,在我国竟然出现了盗版者侵权成立,法院判决侵权者仅仅需要按照0.67元/千字的标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司法结果。这一赔偿标准比1940年我党在延安时期实行供给制情况下稿酬标准1元/千字还低1/3!这是造成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最主要原因。第二,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尽快依照《价格法》以及知识产权法授权,制定全国律师收费指导价格。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使得世界各国都把适当的律师费作为维权的合理开支之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机关判决由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这是全球范围内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无一例外的规定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是这一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其原因在于我国根本就没有司法解释要求的“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只有政府部门在这两方面的积极作为,才能使国家法律的原则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把严厉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这一党和国家的要求及其法律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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