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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需先审批备案

2009年10月07日10: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南方日报

  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出台 “减免税”需先审批备案

  据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身份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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