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于10月1日实施,不可抗辩条款的加入,是否会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就此,记者专访了占据我国寿险市场半壁江山的
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有关负责人。
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十分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而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就是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国寿有关负责人坦言,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不可抗辩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一定程度地降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但简单的通过提升费率去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可取的,公司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将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同时,公司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整体而言,仅就应对新《保险法》进行改造的产品,费率没有任何变化,对以此为契机进行的升级产品,费率有升有降。
今年以来,国寿以贯彻落实新《保险法》进行产品清理改造的契机,对各渠道的部分产品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开发了部分新产品。而颇受市场关注的是重新设计开发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与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产品创新尝试最大的亮点就是产品条款形态的创新。据了解,改造后的产品条款形态将以基本条款加利益条款的模式出现。基本条款是指反映某一类产品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或作为保险合同的实务操作的程序性事项,主要体现各产品条款中的共性内容的条款。利益条款是指反映某一个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中各项保障利益,除基本条款以外,主要体现各产品中为基本条款所不能体现的个性内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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