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定回购价,房源再次供应不受“5年禁售”限制
回购条件: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回购价格: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
东方早报记者 刘秀浩
即日起,对于上海已经拥有住房的原动拆迁市民来说,其拆迁所得的配套商品房不用等到5年禁售期满,只需取得房产证满2年就可以通过政府回购形式变现。不过,这部分配套商品房回购后将仍旧用于动迁安置。昨天,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在“中国上海”网发布。
评估费由房管局承担 《办法》规定,上海取得产证未满5年的配套商品房也将可以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变现。即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办法》称,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回购房屋必须满足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两项条件,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在回购价格上,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成本。
《办法》规定,回购房屋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同时新的产权证上将不出现配套商品房字样。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回购房源能补充供应 由于旧区改造和市政建设等因素,上海最近几年一直有大量市中心居民拆迁,而其配套的住宅一般都会在市郊几个配套商品房基地。这部分住房被分配或者低价销售给了拆迁居民,但最初这部分房源被严格限制了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的条件。
多年来,上海积累了大量的配套商品房房源。资料显示,2005年,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政府决定在每年建设300万平方米配套商品房的基础上,本市又提出了建设两个“1000万”的任务目标,即全年新开工配套商品房1000万平方米、中低价普通商品房1000万平方米。并确定宝山顾村、嘉定江桥、南汇康桥和周浦、闵行浦江、浦东曹路、青浦华新等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以及浦东、闵行、宝山等14个区县区属基地。
今年前8个月,上海一手商品住宅的月供应缺口维持在22%至219%之间,供不应求是导致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回购房源将仅仅用于动迁安置,但是,如此庞大数量的非流通房源实际上可以成为补充公开市场平抑房价的一项重要砝码。
上海从2005年“两个1000万”计划开始大力兴建配套商品房,建成房源至今均未满5年禁售期,如果政府大量回购后,这部分房源能够重新上市进入正常商品房市场,上海商品住宅供应缺口将被很快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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