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出台 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 财政部12日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投资、经营、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若干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规定》明确指出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规定》所指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少,但所涉资产庞大,仅中信集团截至2008年底的总资产就达到1.63万亿元,其中金融业务总资产1.32万亿元。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位于北京的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位于香港的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境内外业务,截至2008年底,合计资产也近万亿元。
《规定》特别指出,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
60%的资产负债率红线对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压力颇大。例如,据中信集团2008年年报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该集团资产负债率高达88.27%,离60%的要求相去甚远。
除非有大的融资安排,否则按照《规定》要求,在6个月内将资产负债率降到60%以下,对中信集团来说难度很大。
《规定》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总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则由国务院出资,在香港以民间形式注册成立,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为唐双宁、臧秋涛。可以看出,三家金融控股公司都非股份制公司,此次财政部明确提出推进股份制改革,似乎预示着三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股改已为期不远。
《规定》指出,完成股份制改革前,金融控股公司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者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者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完成股份制改革前,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及新建、购置、处置办公用房,也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份制改革前也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125%以下。对于目前的三家金融控股公司来讲,125%的要求相对宽松。
《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以金融为主业,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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