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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短炒基金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2009年10月14日09: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林俐投资者在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内就赎回,将可能被加收惩罚性费用;而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延续,手续费将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

  上述为证监会于10月13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的拟议条款之一,旨在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抑制短期交易。


  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开放式基金销售费制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改革,证监会称这将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

  为抑制短期交易,《征求意见稿》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严格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相对的,为鼓励和引导长期投资,《征求意见稿》将激励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申购费可采取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

  虽然最高档的前端收费普遍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是,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长,手续费将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为零,这将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的费用结构和水平,同时,也认可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奖励。

  据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投资者拥有的基金量为基础,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购赎回基金,所以新规予以禁止。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权限及实施时间,实施时间暂定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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