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9月23日证监会所指出的“三宗罪”,
五粮液(000858.SZ)9月29日公告中只承认了其中第三项会计问题并致歉,但对于亚洲证券和中科证券等证券投资损失并未承认。这些投资损失背后究竟有何真相?CBN记者近期从多个途径进行了深入调查。
有望于本月底或下月初宣判的亚洲证券庞铃(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总经理)合同诈骗案涉案材料,详尽披露了五粮液8000万元失陷亚洲证券的内情,多项证据印证了五粮液是如何进行证券投资而未进行合法信息披露。至于庞铃是否有罪、是否成为五粮液寻找的“替罪羊”,则引发了律师们乃至监管层官员的关注。
独立于该案的北京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上周受CBN记者委托对庞铃案控辩双方材料进行分析之后,均倾向认为庞铃的合同诈骗罪名很难成立。一位从业超过20年的高级刑事辩护律师甚至质疑,该案存在地方保护、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迹象。
五粮液不回应也未承认证监会的两项行政性指责,大概是因为在等待司法认定,正如五粮液董事长唐桥9月15日接受CBN采访时所称,五粮液一直不服,希望以司法途径解决,“这是资本市场不完善,亚洲证券关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媒体)可以去报道证券公司,五粮液树大招风,这家公司得罪谁了?!”
目前,亚洲证券庞铃案和中科证券王晓阳挪用客户资金案都未宣判,而且中科证券案由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之后,被告王晓阳已经取保候审,迟迟未判决。外界有揣测:这是否显示了四川司法界对此的微妙态度?
即使五粮液能够“脱罪”,也很难如数挽回巨额损失。一位证监会相关部门官员对CBN记者分析,即使五粮液赢了官司,但由于亚洲证券已经破产,五粮液也只能和其他机构投资者一样,不会享有特殊待遇,“五粮液顶多只能出出气,钱是肯定拿不回来的”。
谁的8000万元? 虽然五粮液只字不提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损失,但多项证据显示,8000万元正是来自五粮液,炒股损失500万元,提走客户保证金2000万元,最后的5500万元因被清算组认定非正常客户保证金而无法取回,形成损失。
一份由相关部门自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取的证据文件显示,2001年4月9日,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向集团财务部打报告:“根据集团公司3月5日《关于借给投资公司流通资金的精神》,我公司借到流动资金1.5亿元,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委托五粮液进出口公司代办8000万元,用于转借给五粮春公司,用于该公司新产品市场开发,该款由我公司负责追回。”落款签名为“冯光兴”。
2001年4月10日的一份
工商银行转帐单证明,这笔钱根本没有经过五粮液投资户头,直接由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户头划到了智溢塑胶户头。
智溢塑胶是何方神圣?和五粮春、五粮液又有什么关系?调查显示,这是一家主营为塑胶、五金制品的公司,法人代表名叫谢军――此人在成都不算陌生,他是四川前省委书记谢世杰之子。
谢军国字脸,浓眉大眼,当时的一份工商档案照片上他还戴着眼镜。1999年5月9日,他和余力发起成立了注册资金200万元的智溢塑胶。谢军持股70%,余力持股30%。这200万元是一次性转账的,从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成都市
建行账户,转到智溢塑胶的成都市商业银行账户。
2001年,谢军将智溢塑胶的股权转给吴开蓉,工商资料显示这位女性股东的住址和另一股东余力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吴开蓉比余力大29岁,照片上两人颇为相像。
但谢军仍掌控智溢塑胶的一个迹象是,2007年9月29日,身为智溢塑胶总经理的谢军来到成都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与亚洲证券的资产管理协议被伪造,并引发了向晓卫一案。正是谢军的报案,拉开了五粮液案的序幕。
有趣的是,使用同一身份证号的谢军,在两次工商登记中填写了不同的简历,一份简历是中专学历,1982年到1987年间他就读雅安航空技术学校、工作于成都420厂。谢军的另一份简历则填写这段时间他就读重庆大学。
自1990年起,谢军来到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成都分公司,并以此名义注册开设了五粮液专卖店,1997年进入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工作。
这8000万元虽然转到了谢军掌控下的智溢塑胶,但却是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在2001年4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这些证据证实智溢塑胶和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是密切的关联方。
了解谢军的背景之后,新的问题就浮出水面,为什么五粮液投资要把本来用于开拓市场的8000万元交给谢军打着开发新产品的幌子去炒股?
五粮液与私人合资炒股亏损 在多份笔录中,尹启胜、冯光兴两个人物逐渐显露出轮廓,他们分别是五粮液投资的总经理和董事长。
冯光兴和尹启胜的笔录内容显示,五粮液投资和谢军约定联合炒股,五粮液出钱8000万,谢军出钱1000万,借用谢军旗下公司户头开立证券账户,联合炒股,一起盈利,但没有提到利润是否按比例均分、损失是否按比例均担。
为什么五粮液和私人炒股而不提利润亏损等风险如何分担的问题?一位分析师称,这可谓凸显了五粮液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五粮液投资和谢军的联合炒股在2001年开始,于成都证券开户,委托五粮液投资的汪东代理操作,汪东在笔录中称,后来账户上剩下7500万元,自己不再负责操盘,转交尹启胜负责。一位知情人士对CBN称,汪东是五粮液前董事长、五粮液集团现任董事长王国春之婿。
2004年4月尹启胜和汪东一起到亚洲证券开户,将剩余的7500万元从成都证券转到亚洲证券南一环路营业部,此后尹启胜接手操作这笔资金。
到2005年3月这笔资金被亚洲证券清算组冻结之时,这笔钱未进行任何操作。
在笔录材料中,尹启胜解释这笔钱为什么不动的原因,因为智溢塑胶和五粮液投资没有作出动用这笔钱的决定,自己无权动用这笔钱。他还提到由于股市低迷,没有动,也没有买可转债,这笔钱主要是用于股票投资的。
为什么五粮液要和私人悄悄联合炒股?此举真正动机、背后受益者迄今都是谜。
5500万元失陷亚洲证券 为什么一动没动的钱会形成亏损呢?这8000万中的5500万,是如何形成亏损的?在9月29日的公告中,五粮液只字不提。在9月23日证监会的公告中也没有详述,只称是亚洲证券破产导致。
综合相关部门对涉事各方的笔录,2001年到2004年,这笔资金在成都证券时,8000万元中因炒股损失500万,余额转至亚洲证券。2004年到2005年,在亚洲证券的7500万元一动没动,但是亚洲证券2005年3月进入清算状态到2007年被法院裁定破产期间,这7500万中的2000万元被清算组认定是客户保证金而全额返还到智溢塑胶账户,其余5500万元因为存在一份《资产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而被清算组认为是非正常的经纪业务关系,认定智溢塑胶同意亚洲证券以委托理财名义使用这笔钱,不属于要保护的个人债权和客户保证金。这笔虽无委托理财之实但有委托理财之名的5500万元,由此失陷,只能进入破产清算。
对于这5500万元的定性和是否真正损失,五粮液投资和智溢塑胶至今还在通过向晓卫合同诈骗案、亚洲证券庞铃案和中科证券王晓阳案做最后的努力。
五粮液投资的律师刘强在给CBN记者关于庞铃案采访请求的答复中称,该案是否系伪造理财合同骗取佣金而给智溢塑胶造成巨大损失,最终要等法院认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年7月7日的起诉书中称,2002年9月,原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亚洲证券,在明知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亚洲证券上海总部仍然要求下属各营业部引进客户资金和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成都检察院控称,2004年初,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总经理庞铃为了获取公司的高额奖金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编造亚洲证券公司将要承销“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授意居间人向晓卫(已另案处理)以此作为建议客户投资的计划,引进客户资金。4月份,双方确定引进智溢塑胶资金,并约定按引资额5%的佣金。
2004年5月13曰,当智溢塑胶授权代表尹启胜到南一环路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并存入现金7500余万元后,上海总部又以方便支付佣金为由,授意被告人庞铃告知向晓卫必须在智溢塑胶同意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后,才能支付其275万元佣金。后向晓卫伪造智溢塑胶签章签署上述协议书,亚洲证券据此将上述其中5500万元的资金以委托理财资金非法占有。
这时蹊跷出现了。
庞铃案之两大蹊跷 对于指控主体和罪名是否准确,律师们有争论,并认为多有蹊跷。
在成都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将亚洲证券和庞铃同时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成都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只将庞铃列为被告。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资深律师对CBN表示,认定法人犯罪在前而让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有悖法理。
成都检察院直面了这个问题,李建检察长授权钱小军检察官于10月12日向CBN记者致电答复称,由于亚洲证券已经被上海市中院于2007年5月宣布破产,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涉及法人犯罪的,对破产公司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起诉。
按照此逻辑,为什么不是起诉亚洲证券法人代表朱洪而是起诉营业部总经理庞铃?对该追问,钱小军检察官没有做进一步答复。
一位不愿具名的四川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笔委托理财资金是划给总公司,不是在营业部,就算是挪用或者诈骗,这也是亚洲证券总公司行为,而不是营业部也不是庞铃个人行为,不应当起诉庞铃。“个人为了国企亚洲证券的利益而去骗另外一个企业的钱,以此来挽救亚洲证券的经营?这种逻辑太荒谬了。”
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标准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有多年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对CBN表示,判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并无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力比较大。
韩冰说,至于他人认为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只能靠法院来最终确定,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另外,地方政府部门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干预也不少见。
庞铃案的另一蹊跷在于很难找到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律师们几乎出现了一致性的意见,即很难认定庞铃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条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条件。
律师们认为,类似亚洲证券负债经营是证券业普遍存在的状况,而且亚洲证券是使用这笔资金进行资金管理和周转,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智溢公司将7500万资金存入亚洲证券后,智溢公司的账户账面金额仍然是足额的,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亚洲证券,律师们认为这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证据。
有关部门的笔录显示,这笔资金中2000万元的保证金性质的部分和5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性质的部分,都是由尹启胜支配的,尹启胜掌握密码,他每次到成都出差都会去查询账户情况。
控方的最大法宝是伪造的理财合同,韩冰律师认为,但这同时也是最大“死穴”。
韩冰运用归谬法来进行推理后,认为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既无共同犯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亚洲证券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庞铃案的实质是居间人向晓卫伪造被害人智溢塑胶的签章,骗取佣金,是普通诈骗犯罪行为,即与庞铃无关。
五粮液和智溢塑胶聪明反被聪明误,四川的一些司法机关本欲帮助五粮液和智溢塑胶追回巨额资金,但恰恰是此举暴露了五粮液炒股行径,引发了证监会调查,这可谓是帮了“倒忙”,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
对于五粮液投资和智溢塑胶为追回巨额资金而战的努力,上述证监会官员说,这最终由法院认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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