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据称,因为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他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却屡屡碰壁。(10月14日《新文化报》)
出现林岳这样的问题,板子不应该一股脑地打到某某人或国人“诚信观念淡薄”的身上,事实上更大的问题未尝不是存在于银行自身。
另外,“黑”了之后会怎样,俨然成为银行生杀予夺的“神秘权力”。报道中,有银行业内人士称,“负面记录的保留期,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显然正是这个事实。也就是说,银行负面信用记录的“效”此前是“无限期”的,落到公民的身上则传达为一失足则“黑锅”永背的无限期。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这无疑是件让人喜闻乐道的好事。具有标志性意义之处在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名义理清了银行在公民负面信用记录上的裁决权力,使“效”落到了有处,使“度”落到了明处。
不过,我仍觉得很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继续征求对“度”的意见。这个“度”的把握,松了不合适,紧了也未必合乎时宜。毕竟,我们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一上手就能让银行逮住多少人,而在于使信用记录成为一把可靠的公尺,力推社会进步。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