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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最长保留5年

2009年10月15日15: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凌慧珊) 说起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不少荷包中有多张信用卡的市民都会“心慌慌”——有些卡民由于不清楚信用卡手续费而冤枉的被打上了信用污点,市民担忧这些信用污点就会相伴终身难以消除。

针对这种现象,国务院发展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负面记录将不再是无限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最长保留期限将是5年。

  负面信用记录不再是无限期

  据了解,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此前,对于市民关心的信用记录会存在多长时间这一问题,人行广州分行在发给信息时报的一份说明中曾提到,负面记录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负面记录不会永久保存,我国将尽快通过征信立法对负面记录的保留年限作出规定。

  人行广州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七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十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有银行人士表示,目前来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另外,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种个人信息不得收集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严格规定,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市民如果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征信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因过错给信息主体或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并非所有个人信息,征信机构都可以收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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