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牛娟娟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牛娟娟报道 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与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纳入《规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符合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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