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监会三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等风险因素仍需要密切关注。
于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其中明确提到保险资金可以买卖有价证券和投资于不动产以及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在投资渠道扩大的同时,也对监管层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3.33万亿元,较2001年末的3702亿元大幅增长了798.8%。
吴定富同时指出,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发布产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报告编报规则,完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
他强调,要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短期内将出现不达标的公司,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
此外,吴定富指出,要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要将不符合保险企业盈利规律或严重偏离行业平均状况、风险有可能不断积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要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根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方案》,从11月1日开始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
对于高管人员的监管,吴定富要求完善高管人员不良纪录档案,修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标准,探索建立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防范各级保险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带病转岗甚至带病升职,并对因管理不当、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亏损的,要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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