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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史·大事记

2009年10月21日11: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1971年

   1月6日轻工业部发出《关于当前手工业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在我国手工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约占10%左右,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工厂约占30%左右,合作社约占60%左右。因此,个体手工业已经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意见》指出:“对于城乡少数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各地手工业部门要配合城镇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加强管理和改造,积极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2月14日全国计划会议在批评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倾向后指出,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要划清多种经营和正当家庭副业同投机倒把、弃农经商的界限,不可不加分析地把多种经营当做资本主义倾向批判”。

   3月15日商业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商业工作情况汇报提纲》。《提纲》中 谈到商业人员的变化情况:1950年共有商业人员822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40万人,小商小贩674万人,资本主义商业107万人。到1957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时,共有商业人员818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470万人,合作店组280万人,个体商贩67万人。到1966年,全国商业人员共805万人,其中从事社会主义商业545万人,合作商店(小组)190万人,个体商贩57万人。到1970年,全国商业人员下降为775万人,其中社会主义商业人员增加到613万人,合作商店(小组)缩减为124万人,个体商贩锐减到25万人。

   8月12日国务院又召开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从1972年起,用5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的要求,“鼓励社员在宅旁、 屋前屋后或者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树,自种自有”。

   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针对当时农村在极“左”思潮影响下,普遍存在分配不兑现,劳动计酬上的平均主义等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状况,要求各地不要硬搬照套大寨的管理办法,要从实际出发。总结当地好的经验,坚持那些为群众所欢迎的简便易行的办法;强调农业要全面发展,不能把党的政策允许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去批判;规定了有利于集体增产、个人增收、减轻农民负担和使分配兑现的一些具体政策。这个《指示》受到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欢迎。

   1972年

   2月23日商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商业的若干问题(草稿)》中,提出了有利于农村家庭副业发展的加强农村商业的八条意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定不移地 贯彻执行“在保证集体经济发展和占绝对优势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政策”。

   3月4日商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文件认为,合作商店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还保留着私有制因素”。对合作商店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也由过去的利用、限制、改造,改为“采取加强领导、积极改造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它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文件还规定:“今后对合作商店的人数要严格控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对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要认真整顿,无证商贩坚决取缔,“有证个体商贩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3月10日李先念在出口商品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手工业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许多改行转产了。手工业搞好 了,可以解决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这样做是不是影响主要经济呢?我看不见得。小商品不注意不行,少生产100万吨钢,老百姓不管,可是没有头发卡子,老百姓就骂娘了。没有锁,锁坏了没有人修理,也要骂娘。”5月8日国家决定取消私营侨汇业,由银行接办其业务。国家规定,将私营侨汇业全部由银行接办后,从业人员由地方安置,其财产除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存部分资金留作发付退职金、退休金、人员安置费用、国外股东的股金以及应发的红利以外,其余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部交给地方使用。

   12月31日据统计,我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人数到1972年下降至66万人,是1965年171万人的38.6%。其中个体工业下降了53.8%,个体建筑业下降了40.0%,个体运输业下降了50.0%,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下降了58.3%,其他个体经营者下降了71.0%。

  

(责任编辑:董丽玲)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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