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刘泉)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17071元。这是国家首次发布私营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
统计表明,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较低,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
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005元,城镇集体单位为18338元,其他单位为28387元。
调查显示,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大。根据调查推算,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分布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门类。比较集中的是制造业(占私营从业人员总量的54.2%)、建筑业(占14.18%)和批发零售业(占10.42%)。
据悉,在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中,私营单位尚未纳入统计调查范围。近两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了城镇私营单位工资调查试点,取得了2008年的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已经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范围。但考虑到“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计算社会保险征收比例和法律赔偿的依据,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较低,计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拉低总体工资水平,进而影响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国家统计局目前并未将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国家统计局正就此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确保找到一个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法。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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