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深交所上市委审核意见,深交所批准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上市。其中,5家在证监会正式受理发行申请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公司相关股东,承诺自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日起36个月不转让所持新增股份,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这就等于说,把非控股股东的新股东(进行上市申请半年前购入)股权锁定期延长到3年(与控股股东锁定期一样),但这些公司在证监会通过发行申请时,并没有受到这一延长锁定期的约束。
虽然在国内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程序中有证监会的发审审核和证交所的上市审核,但一般情况下,证交所的上市审核基本只具有程序意义,更重要的是发审审核。是次在若干公司通过发审审核一段时间之后,选择在上市审核程序上,由证交所的上市委破例进行独立裁定、对那些公司进行上市申请半年前所新增的特殊股东的股权锁定期要求,颇有些“亡羊补牢”的深意。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在公司正式进行上市申请前的半年内进入公司做股权投资的资金,其背景往往非同寻常,其中也许难以排除“权力献金(股)”的色彩,而且此次创业板的诸多公司首发有五六十倍之高的市盈率,那么这类资金如果急于套现,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将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这次交易所上市委的举动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增加特殊股东的三年期股份锁定安排,并不是维护创业板平稳运转的最优方法。中国的证券市场之所以出现“权力献金股”、超高的发行市盈率和巨大的套现盈利空间,本质上在于发行上市的发审制度。现在创业板公司的高市盈率已为人诟病,但如果同时进入市场的有100家甚至更多家的企业,普遍发行市盈率很可能就无法做到如此高。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时,据悉也曾经希望多让一些企业进入市场融资,但目前的这种审核制度和保荐制度,决定了获得审核批准的企业也只能是有限的数量。有限数量的保荐人资格、一家保荐人一段时间能够做的企业就只有那几家,而只有融资量大(企业规模大)、市盈率高,保荐机构按照融资量的一定点数来提取的服务费(利润),才是最大的。这就意味着,创业板的融资资格,将和主板一样,更是会为已经具有足够资源的企业所获得。
很显然,这和设立创业板的初衷不太相符。创业板应该是让真正的创新型、高风险型,甚至仍然边缘型的企业获得融资和发展机会的地方,是让那些具备更高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技术的投资者,寻找高回报机会的地方。我们目前的三板市场其实是最像纳斯达克(NASDAQ的本意就是“证券交易商全国协会”)的自由市场,但它仍待进一步发展(目前它只获得了一周一天的公开交易机会)。
中国要走向独立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经济,需要一个真正的、自由的、对边缘智力开放的创业板来支撑。所以,未来创业板还需努力,在制度方面不断改进,以避免复制一个小主板的局面,应该让那些真正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获得天地。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