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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己二酸 将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09年11月02日11:51

  进口己二酸 将征收反倾销税美国、欧盟该类产品进口课税5.0%~35.4%不等

  商务部1日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责任编辑:董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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