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外高桥虚假陈述被立案
普华永道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 本报记者 王峥
昨日有消息称,一位小股东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高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已于本月11日获得法院正式受理。
代理本次诉讼的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现阶段只有一个投资者提起了诉讼,标的为8000元,但凡是在2004年4月10日以后买入外高桥股票,并且在2005年6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外高桥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外高桥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律师称外高桥虚假陈述
不具免责事由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外高桥2003 年年报、2004 年半年报以及2004 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元以及203,274,177.15 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 元、20,770.55 元以及20,770.55 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并且还存在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存在虚假记载和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本报记者与外高桥一位高管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在虚假陈述这件事情上被证监会处罚公司感觉很冤枉,因为当年出现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一位财务经理伙同外部人员挪用了那笔资金,进而篡改了上报给公司的财务情况,所以才在03,04的定期报告中出现了错误的数据。”
所以外高桥认为,虚假陈述的主要原因是由某些不法之徒个人造成的,公司在这方面同样也是受害者。
同时公司还表示:“虚假陈述的事件发生后,公司在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整体的管理水平,可以说是吃一堑长一智。而对于股民的诉讼,公司肯定也会积极的进行应诉。”
对于公司方面认为主要是违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虚假陈述的问题,许峰律师表示:“即使是由于个人造成的,外高桥的虚假陈述事件也没有符合最高法关于虚假陈述免责条款的内容。而虚假陈述公告也是在经过公司批准后发布的,所有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记者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免责事是这样规定的:如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可以由此免责或者部分免责:(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另外,被告还可以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免责事由。
普华永道
或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此外,许峰律师正在研究是否要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根据公开的信息资料,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分别于2004年4月8日、2005年4月1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外高桥方面曾公开表示普华永道在对涉及虚假陈述行为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外高桥的相关人员处理,普华永道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使外高桥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律师初步掌握的资料,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涉案年度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会计师审计之责任,存在过错,对投资者投资外高桥股票进行了误导。至于普华永道最后是否要与外高桥共同对股民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要看法院最终认定普华永道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普华永道已经因为违反审计程序,擅自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被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索赔2亿元。虽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但是普华永道却为此向外高桥支付了约2000万元的赔偿金。
而近日普华永道又一次身陷“审计门”。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普华永道在审计中建材投资持股的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时存在审计不实,构成了对中建材投资合法权益的侵害。
最后许峰律师对记者表示:“由于是民事赔偿,双方最终接受法庭调解的可能性很大。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已对外高桥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认定。所以他对这个案子还是很有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