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粮液来说,2009年风雨交加。
2009年4月四名上海小股东以五粮液年报造假和2006年至2008年涉嫌偷税漏税19.51亿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五粮液带来第一场短时“雷阵雨”,后因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五粮液似乎走出阴霾。
孰料,9月9日五粮液又遭遇特大风暴,当日午间时分,公司突发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消息一出,五粮液股价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了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份指数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者损失甚巨。
9月23日,证监会就五粮液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做出通报,在调查之初便向媒体通报尚属首次。证监会称发现公司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并称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中国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五粮液尚未从“调查门”中脱身,又将面临“诉讼门”。分布范围甚广的五粮液股民正在为起诉公司做准备。“现在寄材料的已经有一两百人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我们也有百人了。”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也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行政处罚是立案关键
“行政处罚还没出来,法院还不会受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我国对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加以审理,由于该司法解释设置了前置程序,股民起诉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现在证监会对五粮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尚未出台,故现在无法立案,不过相信证监会对五粮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出台后,该问题可迎刃而解。”刘国华表示,“该案定性为虚假陈述已经问题不大,至于什么时候开始造假,哪些人参与造假,还需要证监会进一步认定。”
宋一欣也很肯定地认为:“没什么障碍,行政处罚下来就可以立案。”他认为即便有地方保护主义存在也不会阻碍大的趋势,“银广夏当时也有地方保护存在,但最后不还是赔偿了吗?应该相信法律的力量。”
以往证监会都是在调查结束后再知会媒体,并做出行政处罚,届时股民才会委托律师诉讼,立案时间大致2个月;但是现在五粮液事件正处于调查中,“现在判断的依据是五粮液究竟有多少事需要查清,比如近期网传五粮液偷漏税问题,还得税务部门介入调查,需要一定时日,因此什么时候出行政处罚很难判断,但现在处罚是肯定的了,只是时间问题。”刘国华解释道。
可用股票支付赔偿
此前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共有六大案,分别是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案,而其中东方电子涉案原告人数最多,当年,东方电子总股本为9.78亿股,但涉案原告有6989人,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
五粮液目前总市值约为850亿元,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第二名,是在深交所上市的绩优公司,其流通股总股本为37.95亿股, 2009年6月30日统计的股东户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宋一欣认为,一旦五粮液股民索赔案件正式被法院受理,索赔金额与参与人数可能比肩甚至超过东方电子案。
对此,刘国华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分析认为,根据真正起诉的股东来说,据以往同类案件经验,起诉股东数未超5%,像东方电子起诉的人数最多,有6000多人,当时股东数有29万人,比例也未达到5%,科龙电器更不用说了,连1%都没有,因此如果按5%计算的话,五粮液真正起诉的金额可能会超过10亿元。
不过彭冰没有两位律师那么乐观,他认为不会有很多投资者集中起来诉讼,估计就是几百个接近千个投资者参与诉讼。
但在五粮液赔付能力上,三位专业人士取得了一致。“我们的程序不允许像美国那样进行集体诉讼,因为所有的投资者都进来,动辄就好几十个亿。因此投资者索赔金额对五粮液这样一个大公司来说不会太大。”彭冰表示。
刘国华认为,毕竟五粮液是国产比较高端的品牌,产销量要比茅台大得多,市场占有率很高,同时它是深市第二大流通市值公司,第一大股东基本上属于绝对控股,“因此赔付能力和以往虚假陈述公司相比是超强的,很少有公司能超越它的赔付能力。”
“控股股东有满足股票方式支付的条件,股民向五粮液索赔,解决办法有可能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股票支付。”宋一欣推测。
基金公司胜诉概率低
五粮液股票一直以来因优良业绩而受到众多基金的青睐,据2009年6月30日统计,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五粮液股票的有106家之多,前十大流通股东中,九席都为基金所占有,那么基金公司可以像普通股民一样诉讼吗?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拥有诉讼权,但其适用原则与普通股民不同,因为基金在投资前要进行详细的投资分析、实地调研,在起诉时必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要提交比一般股民更多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未发现五粮液存在问题。“但这往往比较难,容易因为被法院认为没有做到尽职调查而驳回,而且这有案例可循,如银广夏案中,大成基金被判败诉。”宋一欣表示。
此时,基金的境地很尴尬:起诉,胜算不大;不起诉,基民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基金公司很难实现起诉上市公司,但基民却可以起诉基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损害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诉讼。
“我认为基金应该站出来,利用自己的优势与五粮液打一场官司。如果在买入前做了实地调查和分析报告,把这些材料准备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义务。”刘国华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