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水价将进行调整。昨晚,北京市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将于近期召开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共设听证参加人席位25个,全部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市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推荐产生。而听证方案将在近日公布。
2000年以来4次调整水价
昨晚8时30分,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北京拟于近期召开本市居民水价调整方案听证会。不过具体时间并未公布。
2000年以来,北京已4次调整水价。其中2004年,北京市召开《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听证会。经过听证,北京居民水价从2.9元/吨上涨到3.7元/吨,上调了0.8元。
这之后的5年,北京水价一直不曾调整。但自去年以来,北京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水价要提高的声音就一直存在。
本月上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称,年底前将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此次居民水价调整幅度将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不会大幅度调整。
调整水价系因北京缺水
为何要调整水价?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北京水资源紧缺。截至本月初,北京市的降雨量仅有436毫米,从目前的形势来看,2009年是特枯水年。为保证用水,去年本市从河北调水3亿立方米,明年本市还将协调再调水。北京目前的严重缺水形势、以及南水北调推迟进京都急需水价调整政策的出台。同时,目前居民用水价格为每吨3.7元,自来水处理成本远远高于该价格。
根据市发改委的公告,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参加人席位25个,全部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市消费者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推荐产生。
同时,此次还将设旁听席位10个,有意参加旁听的北京市公民可在规定时间顺序报名产生。此外设新闻媒体席位20个,在规定时间报名产生。旁听及媒体报名时间、电话将另行公告。
2000年以来4次水价调整
2000年 第一次调价 从1.6元/立方米至2元/立方米
2002年 第二次调价 从2元/立方米至2.5元/立方米
2003年 第三次调价 从2.5元/立方米至2.9元/立方米
2004年 第四次调价 从2.9元/立方米至3.7元/立方米
- 新闻背景
各地水价“涨”声四起
今年以来,各地陆续传来水价上涨的消息。
从今年1月1日起,广州自来水全面涨价;4月1日,南京上调自来水价后,无锡、扬州、常州等水价上调方案也排上日程;4月27日,上海市发改委举行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听证会;5月6日,沈阳市物价局召开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听证会;5月20日,昆明市发改委发布公告,自6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单价提高8毛钱。6月初,河南周口、驻马店在全省率先举行涨价听证会。6月30日,银川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7月11日,河南洛阳公告于7月31日召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
国家发改委7月曾下发文件称,要防止各地集中调水价,调价要考虑承受力。(记者 蒋彦鑫)
- 专家说法
“水价成本应该公开”
专家称,水价成本成谜易引发公众质疑
昨日,经济学博士、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接受采访时表示,水价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成本不透明。
马光远表示,对水价的调整公众并非反对,而是希望有一个明白的账目,能够公开各项成本,但直到目前,成本依然是一个谜。
他说,在很多城市,对于水的使用,政府都有相关补贴。从当前来看,很多地方“跑冒滴漏”的现象很严重;一些公共管道破裂也造成水资源浪费。这些原本可以通过管理解决的问题,却需要公众共同为其买单,承担了一些不该承担的成本。
马光远表示,价格杠杆无疑可以提高人们用水的节约意识,但如果不能公开成本,容易引发公众质疑。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元/立方米)
用 户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旅游、饭店、餐饮业 6.10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2、部队用水;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1、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2、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3、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4、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5、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1、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2、洗车业用水;
3、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