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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明年始守新规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1月18日00:07
  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结束征求意见并修订后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相关评级机构应在此日期后六周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加入会员并取得评价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基金经理的评价内容。

  “这是出于淡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突出投资管理团队整体的考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协会将来可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此加以规范,参照对基金的评价要求,做出对基金经理评价的具体规定。一同纳入自律规则的还有评价机构利益冲突等内容。

  根据反馈意见,《暂行办法》首先对评级业务的定义做了调整,专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对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暂行办法》也进行了明确,即只针对“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情况适用。

  对于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如基金公司为特定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受此规定约束。但相关评价机构要与使用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公开形式”具体定义为,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在评级对象上,《暂行办法》把货币基金单独对待。如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均明确“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禁止“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货币基金更多具有货币支付的性质,股票基金的行为要求更多的是长期性,把有些指标混在一起评价,其适用性是不一样的。”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在《暂行办法》里把不适用货币基金的情况都做了说明,不会针对货币基金出单独的评价规定。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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