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要求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加强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有关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日前就证券评估机构有关后续管理问题下发通知。通知指出,证券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进行报备的,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通知指出,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及其中证券业务和非证券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备的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所列业务和收入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统计。
通知明确,证券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区分为“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和“非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证券评估机构与其他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取得的评估业务收入不再合并计算。
在内部管理问题方面,通知要求,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除了执行业务所需的周转金以外,证券评估机构一般不得长期借款给股东及其他个人。证券评估机构借款给股东的,不得导致净资产扣减股东借款后低于200万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的个人借款,应当说明事由、金额、还款承诺,并经过股东会决议。证券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营运管理,应当为评估业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务保障,并不得从事股权投资。
证券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一贯性。对于已出具评估报告但未确认评估收入,或者因终止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但已确认评估收入的情况,在年度备案时应当予以说明。
通知同时指出,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逐步建立统一的证券评估机构诚信档案。证券评估机构发生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等情形,将被记入诚信档案。财政部、证监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期将证券评估机构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