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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6日10:58

  财政部明确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房贴、饭贴、车贴,都要缴税

  “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张小姐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普通白领,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信补贴。现在,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11月2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此前普遍存在的这一税收漏洞作了明确说明。

  根据《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与此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即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其中,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其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还要求,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除上述规定外,为体现公平,《通知》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据了解,在今年大规模进行的“查税风暴”中,出现了很多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法规“打架”等问题导致的争议,其中,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一些企业采取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向职工发放的超标准交通补贴,在记账时并没有将其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收入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此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日前曾下发《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六大税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就涉及到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及通信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而此次财政部下发的《通知》,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进行了统一,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和确保相关的税收来源。本报记者 黄晶华发自北京 《 国际金融报 》( 2009年11月26日 第 01 版)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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