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宋怡青 发自北京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梦想照进现实,但是风险可能也接踵而至。为此,银监会11月26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并且在参股保险以后,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参股的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进行有效的隔离。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标准。
“此次《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范银行参股的风险。”保险专家王稳对记者表示 “银保牵手固然是好事,有利于运营成本降低,深入挖掘更有价值的信息,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但是银行参股保险后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视。因为银行业兼顾其他金融业务本身就存在风险,所以防止风险的交叉传递是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参股保险之间“防火墙”的搭建就成了关键。
搭建防火墙
在银行参股保险后的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情况下,防火墙是很必要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对记者表示,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现在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如果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
为了完善“防火墙”《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严防关联交易
在搭建“”防火墙”的基础上,《办法》对银行参股保险所带来的关联交易风险也做出了明确的防范。
《办法》要求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同时,《办法》还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王稳表示,“此前由于监管不到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内部相互划拨资金、提供担保以及为了逃避监管而转移利润等现象,这凸现了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问题,所以银行参股保险后严防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是很重要的。”
为防止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防范不正当竞争
银行参股保险业曾一度被视作激活保险的鲶鱼,银行充足的资金可以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银行的客户资源、网络优势也会促进险企的发展。但是,保险业内有观点认为,一旦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势必加强对所参股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对此,郝演苏表示,股权关系也不是牢不可破的,银行参股保险也是为了获利,所以银行总行下面的分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其合作保险公司产品的客户认知度、获得利润的空间等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不卖参股的保险公司产品的情况也是会存在的。
针对银行参股保险后可能带来客户资料的外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银行参股保险试点获批以后,多家银行已先后与心仪的保险公司传过“绯闻”。但截至目前,除了交通银行对中保康联51%股权的收购已获监管部门批准外,北京银行拟收购首创安泰50%股权,建行拟接盘幸福人寿保险51%的股权,工商银行计划与中国保险集团及富通集团的合资申请都还在扑朔迷离中,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