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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自律监管“查审分离” 一年处分89家公司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08日00:43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机制正逐步完善。

  12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总监彭文革表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部门,深交所已形成“查审分离”的自律监管制度,即违规行为调查和做出纪律处分的部门分开,调查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处分则是专设了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体现公平,及对监管对象提供救济渠道。

  据介绍,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于2008年年底成立,目前共有20名委员,分别由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同时,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

  与此同时,深交所还建立了上诉复核委员会,设在深交所理事会下,对深交所处分措施不服的,可提请复核,以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益。

  彭文革介绍,截至上月底,纪律委员会已召开27次会议,对89家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其中主板公司54家,中小板公司28家。给予公开谴责的20家,通报批评的42家,给予公平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4家,给予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通报批评的5家;另外对22个违规交易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限制交易措施。

  对于之前外界质疑交易所无权对投资者进行监管的说法,彭文革表示,《证券法》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行为要实时监控。

  目前,交易所层面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主要有四类:一是调查类,比如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会员做出解释说明,要求中介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交易所进行调查;二是名誉处分类,比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是限制权力,比如限制账户交易;四是取消资格,比如取消会员资格交易资格,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除切实加强监管外,“交易所设立了一个上诉复核委员会,主要是对交易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核,设在交易所的理事会下面。”彭文革表示,受到交易所处分的对象可以申请上诉复核。

  据彭介绍,目前可以复核的有: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限制证券交易的决定,如限制买入或卖出;交易所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对交易所处分结果不服可向交易所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号司法解释专门对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引发诉讼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交易所的处罚措施是可以起诉的。对此,深交所综合研究所蔡奕在题为《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的论文中指出,某种意义上说,随着发行上市审核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加强,交易所在自律监管环节的诉讼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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