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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曝未经许可违规售房?卖房后状告买房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09年12月09日15:24
  买个房子成被告!原告竟是开发商。理由是,当年双方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为何自爆未经许可先预售的违规行为?

  开发商:原告硬要先认购

  上月2日,揭阳市区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告陈剑华。诉讼请求为:判决双方在2005年12月20日签订的《认购商品房合同书》无效;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和公司)返还陈剑华78566元。

  万和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万和公司开发了揭阳市榕城区金龙花园二期。2005年11月,陈剑华看到金龙花园二期的整体模型图中的17幢一层101号后非常满意,随即要向原告认购该套房屋。万和公司明确告知17幢尚未开发,但陈剑华说他也不急于居住,要先认购,硬将78556元交到万和公司处,万和公司再次强调17栋未开发,未预售,也未能确定何时交房,但陈剑华一再表示,反正不用居住,无所谓。双方便在2005年12月20日签订《认购商品房合同书》,认购了该套商品房。

  万和公司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万和公司和陈剑华签订的合同,是一个无效的合同。为维护万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开发商恶意欺诈

  而陈剑华则向揭阳市建设局递交了投诉书,称开发商恶意欺诈购房者。

  据陈剑华介绍,2005年11月左右,万和公司对外进行宣传广告,称其公司开发金龙花园商品房,欢迎前往购房,当时该花园的楼盘虽未建造,但已吸引大批购房者前往选购。他看中了该小区二期17幢一层101号三房二厅的房屋一套。他一再询问售楼人员,该套房屋的出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的预售手续是否都办好,其销售经理明确承诺该套房屋所在的17幢的预售许可证已办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条件,并称其公司在揭阳影响力非常大,绝对不会做出欺骗购房者的事,因预售许可证放在总公司,日后拿许可证原件给陈剑华验证,再三怂恿陈剑华购买。

  据陈剑华的投诉书称,正是由于销售经理的承诺,他才买了这套房子。经万和公司计算,该套房屋总价款为258566元,如若向银行按揭18万元的话,余款为78566元。为此,双方在2005年12月20日签订了由万和公司提供的格式化《认购商品房合同书》,没有注明交房日期,当时万和公司口头告知于2006年6月底前交房。

  在合同签订后,17栋迟迟没建造,陈剑华多次向万和公司催要房子。直到近期,17栋终于开始建造(目前正进行地基部分施工,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却把他告上法院。陈剑华认为,是利益在作怪。他说,这么多年过去,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每平方米涨了2000元,收回这套房子,开发商可赚27.952万元。

  建设局:无吊销执照处罚

  羊城晚报记者前天下午采访了揭阳市建设局党组成员、拆迁办主任陈烈英。她表示,万和公司不仅没有合法预售,甚至没有开工就销售商品房,建设局已对万和公司进行批评,制止其继续预售,责令把合同处理好,尽快退还购房款。陈烈英说,由于该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建设局要等法院判决下来,再按法院判决落实。对万和公司表示将退款并补银行利息一说,陈剑华表示不满意,他认为,这样的处理起不到惩治作用,万和公司恶意欺诈购房者,违法卖房,应该吊销其执照。但建设局房管科科长陈凯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没有吊销执照的处罚,建设主管部门只能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或处罚款。

  陈凯说,据建设部门了解,金龙花园二期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房仅有七幢。也就是说,该楼盘尚有十多幢楼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到底有多少人和万和公司签订了被其称为“无效合同”的类似认购合同?万和公司是否可以一一将他们起诉、退款收回房子?建设局方面称无法掌握这方面数据。

  本报记者 杨媛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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