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将到期,从2010年开始,企业将可以自行选择企业年金管理人。
此前掌管了超过200亿元年金资产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能否“顺理成章”再次接管年金资产?其他有受托人资格的机构是否有公平的机会承接原有的企
业年金?日前,长江养老提出的一份新的集合型年金转换方案成为引发其他养老险公司“众怒”的“导火索”。
在争夺客户的风波背后,凸现的正是迟迟未出台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带来的政策尴尬。
有失公平?
“这种做法是去市场化的,违背公平竞争。”12月初,一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部门主管向记者抱怨。原因是,他们近期向上海原有存量年金客户营销过渡转移方案时,被告知长江养老的三个年金集合计划是获得劳动部批复的“唯一合法”的过渡转移方案。
记者了解到,长江养老战略发展部11月在《上海国资》上发表文章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上海提出的过渡计划转换方案给予了专项批复,提出的“过渡计划到期后,应按照平稳、安全、发展的要求,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实现新的发展”的总体要求,采纳了长江养老提出的到期后有序开放过渡计划,将其转换成多个集合型运作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建议,并同意长江养老作为集合计划的国内先行先试单位,一次性批复长江养老设立三个集合型计划来全面承接上海过渡计划。
但这是否意味着长江养老已经具有“唯一合法”的资格?12月7日,记者就此向长江养老相关人士求证时,该人士只是强调,该公司新推出的三个承接计划获得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
“事实是,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目前已有的集合计划都是过渡性的集合型计划,在法规未出台之前,又如何获得‘先行先试’以及‘全面承接’的权利呢?”上海一家养老保险公司负责人也提出质疑。
长江养老战略发展部刊发的文章称:“按照本市(上海市)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上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2009年底结束运营后,长江养老将设立新的计划来承接过渡计划。”此措辞似乎表明,长江养老“自动”获得了承接权利。
然而,12月8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养老保险公司召开了行业性的年会,副局长鲍淡如参加了会议。据一位当天参会的人士告诉记者,会上监管部门对所谓“唯一合法”的承接方案给予了澄清,表示有受托人资格的机构都有机会承接转移企业年金,由客户自由选择,监管部门也会在这些集合型计划的探索后,尽快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长江养老新推出的三个集合计划,确实获得了对相关计划的名称批复,即“长江金色晚晴(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长江金色交响(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和“长江金色林荫(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但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包括2007年第二批获得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泰康养老、国寿养老等在内,此前也曾各自推出过集合计划,因此上述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部门主管认为,此次长江养老的批复方案并不具有排他性。
长江养老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长江养老受托管理的年金资产规模达232.48亿元,一年半投资管理累计收益率为10.90%。
前述上海养老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公司主要是等待2010年1月到期后,对处于过渡计划的企业年金进行资产清算,如果有愿意转移的客户,可以提前申请,届时准确移交。“其实以长江养老在上海的企业关系而言,客户是否愿意转移出来对我们来说也有挑战,但关键是大家都要平等机会,而不是一相情愿地说自己是唯一合法的。”
而记者从几家养老保险公司了解到,由于各家机构目前都有过渡性的集合计划,因此多数机构并不会申请备案新的专门的集合计划来承接上海此次移交存量年金客户,而是直接加入此前已经推向市场的计划。
政策滞后
移交风波背后凸显的正是政策的滞后。
招商银行(600036.SH)企业年金中心高级经理闫安分析,按照2004年就已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中“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之规定,以及2006年11月1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文件),国内此前已经推出的集合年金计划受托财产资金集中开户模式,无法保证不同年金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与《信托法》对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相对抗。
原劳动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表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一些2005年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在2006年40号文出台之前就推出部分集合产品试运行,以“XX受托人XX托管人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归集支付”名义开户,因此现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都是以“过渡性”和“集合型”产品探索之名开展的。
记者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经讨论过两种方案,即前端集合模式和后端集合模式,前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受托人,由其发起,可以有一个托管人和多个投资管理人,而后者由基金公司等投资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由投资管理人以产品的形式发起,不过无论哪种,具体操作办法至今仍然没有出台。
而由于相关规则没有出台,目前准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单一投资计划的范围上有所限制,比如单一的计划权益类投资上限可以达到30%,但是集合计划的权益类投资比例更低,有的集合计划则干脆没有权益类的投资。另外,集合计划还不能开设债券账户,只能投资国债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博时基金的一位人士分析,这让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区分不大,加上目前有40多家机构有管理资格,而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还相对较小,这对如何平衡监管是个很大的挑战。
记者了解到,一些集合计划为了博取高收益,虽然在投资范围上有限制,但是由于相关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因此部分计划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一些集合计划的收益也比较高。
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措施是要求加强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不过,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企业年金管理的规范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