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拆迁条例”不能仅靠民意表达
王琳
■ 一家之言
14日,5名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1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之同时,14日,北京律师吕国华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其实,5位法学学者的建议,找到了问题的所在。拆迁纠纷频仍,可以追溯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救济管道的缺乏以及违宪(法)审查的有名无实。相信关注过拆迁新闻的人都还记得,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就已启动了。《物权法》通过之后,“拆迁条例”的修正案更是曾被提交讨论,只是,这项备受关注的修订“死”于庞大的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阻碍。
在《立法法》和《物权法》都确认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上,更在行政体系内的自发力量难以校正“拆迁条例”的现实之下,“拆迁条例”的修正与否实则意义有限。有意义的是,拥有宪法监督权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基于违宪(法)审查机制宣布有违上位法的“拆迁条例”无效,进而,由全国人大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制订并通过一部“拆迁法”。
5位法学学者建议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激活”违宪审查机制。当年“孙志刚事件”之后,当时国务院主动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而不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此项法规违宪。六年后,正如《人民日报》所评论的,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但若没有作为他律机制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法规的违宪(法)与否作出截断并进行处理,新的法律冲突注定还会层出不穷。
值得关注的另一面在于,呼吁终结“拆迁条例”源于民意,却鲜见全国人大代表据此提出相关立法议案,并使之进入立法审议程序。5名学者与北京律师的“建言书”也算是一种民意表达,但仅有民意的自我表达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民意是否能进入代议机关,并最终形成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