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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放宽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限制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09年12月15日10:27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今日下午发布的信息,为了进一步满足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已于当日宣布放宽及扩大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限制与范围。

   记者获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早前联合公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澳门银行可通过澳门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及或其在内地的代理行,以人民币为澳门企业与内地试点企业之间的跨境贸易进行结算。

   此次,为了进一步满足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宽及扩大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限制与范围。其中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澳门银行可提供人民币兑成澳门币的单向兑换之指定商户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澳门提供通讯、教育服务以及会议展览等行业的商业机构;允许澳门居民个人以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5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

   据悉,为支持和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以及上述三项个人人民币业务开放措施的落实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朱民专程来澳与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丁连星于当天共同签署了澳门个人人民币业务补充合作备忘录,将2004年双方确立的相关监管合作措施熏扩展并涵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涉及澳门的有关安排,以及上述三项进一步开放安排。

   上述补充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落实,以及个人人民币业务交易限制的放宽与业务范围的扩大,从而更加便利澳门与内地的密切交往、深化澳门与内地之间的经济金融合作与融合、促进澳门银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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