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河南媒体从业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从这项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两高”谨慎的态度随处可见:比如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六种情形,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计算的方法,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通观该项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在强调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消费者进行追责的同时,银行方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未被提及和强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追责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过程中,如果银行方被利益捆绑,大范围地为不具备信用资质和偿还能力的公众(比如大学生)违规办卡,那么,在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银行方的责任也应该被同等追究。如果一方面强调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却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和发行信用卡的行为不加制约,这项初衷良好的司法解释的发布,未免会给公众留下“厚此薄彼”的印象。
对目前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利滚利”的惩罚计算方式,该司法解释也应该投去关注的目光。尽管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但那些欠费两年、两万就滚利为20多万的信用卡惩罚结果,就是“天然正义”,不需要纠偏与改进吗?或许“两高”的该项司法解释,不能作用于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滚利“霸王条款”的改变,但相关司法部门不能对此“霸王条款”长期放任不管。
一句话,“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追责不能遗忘在银行门外,信用卡恶意透支中的银行方责任,也应该有一次司法层面上的整体性整肃与清理。唯有如此,整治信用卡不良信贷的效用,才能最大化地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