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捐赠应定期公开明确三种捐赠情况应报国资委备案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明确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并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将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外捐赠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应规范核算对外捐赠支出,定期向社会公开,及时组织检查或审计,加强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