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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拟定拆迁主体为政府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2月21日07:03

   本报讯 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昨日,姜明安接受访谈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12月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了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专家们提出了五大建议:其一,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其二,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除非特殊紧急需要,拆迁是否应停止实施?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其三,征收拆迁时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建筑违章早就知晓,但多年不处理,不作为,一到征收拆迁时,就说人家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是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政处罚是两年时效:两年内未发现、未处理,就不能再处理了。

  其四,危旧房改造是否都属于“公共利益”?如果“危房”改造尚可纳入“公共利益”,“旧房”改造纳入则似乎没有道理。有人愿意住“旧房”,政府为什么一定要强制他拆了盖新房呢?

  其五,征收补偿各地标准不能统一,但是否应有一个基本原则呢?例如,对住房的补偿,如何评估;对营业房的补偿,是否应考虑其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

  新条例有四方面重要变化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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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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