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达晨创投后,又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错失创业板。
12月25日,北京
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色光标)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下称《申报稿》)。
《申报稿》显示,一家名为天津同创立达投资中心(下称天津同
创)的合伙制企业身涉其中。
根据《申报稿》,2008年6月,蓝色光标增资4350万元,以9.6667元/股向包括天津同创在内的四家风险投资者增发450万股。
2009年1月,天津同创因合伙制无法在证券结算中心登记,遂将持有的蓝色光标75万股以原价转让给其余6位有限合伙人:王晏清、吴传清、郭慧麟、胡星、陈方亚、仇洪昌。
《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9条则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事实上,创投公司因企业性质在创业板触雷已有先例。
网宿科技(300017.SZ)上市前夜,达晨创投旗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达晨财富,就将持有的网宿科技4.209%计285万股转让给兄弟公司达晨财智。
此番,达晨创投及其旗下的达晨财信也投资了蓝色光标,合计持有5.75%的股权,不过,上述两家公司都是法人股东。
虽然天津同创和达晨创投因企业性质不得不转让股权,但是,A股市场也发生过诸多“特例”。
西部矿业(601168.SH)上市前,就有包括中比基金等多家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曾持有
金风科技(002202.SZ)175万股;持有
远望谷192.4万股,但并未影响上述公司顺利上市。
“这应该有特殊的交易安排以规避法律规定。”投中集团研究经理王晓鹏认为。
不过,今年11月20日,证监会做出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于12月21日起施行。其中,第1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开户成为可能,而且,并不违反法律。
“创投企业的形式一般有三种: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在美国,约80%的创投公司为合伙制,而中国却有八九成的创投公司为公司制,主要原因可能就是法律不健全,无法实现顺利退出,上述法律修改后,则打通了合伙制企业境内退出的渠道,是大利好。”王晓鹏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