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重审健力宝27亿元平安股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对健力宝向裕兴科技(08005,HK)旗下北京金裕兴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兴)追讨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件作出裁定,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广东高院重新审理,同时退回健力宝集团112.6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每日经济新闻12月30日讯 被誉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的5100万股 中国平安(行情 股吧)(601318,SH)股权,或许真的要起到救命作用了,因为此案已被发回广东高院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2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健力宝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健力宝向裕兴科技(08005,HK)旗下北京金裕兴公司(以下简称金裕兴)追讨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件作出裁定,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广东高院重新审理,同时退回健力宝集团112.6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是一个重大转折。”健力宝代理律师张志忠告诉记者。
2008年12月23日,广东高院以金裕兴收购及变更登记手续实属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广东健力宝提出的收购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该案。
2009年3月,健力宝不服该判决,将金裕兴及其掌门人祝维沙上告至最高院,要求追回祝维沙及其公司金裕兴不合法转让所得的5100万股平安股权,即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公司10.435%的股权。
审判过程几经周折
2009年7月,最高院对该股权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开庭当日,健力宝向最高院递交了8大证据,裕兴科技对证据进行了反驳。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健力宝再次补充了两个证据,同时提出了5100万股平安股权转让协议有三个版本、协议公证日期比签订日期还早和涉及的4个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等证据,证明时任健力宝董事长的张海与裕兴科技董事长祝维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裕兴科技方面也没有补充证据。
12月29日,中国平安收盘价52.34元,以此计算,健力宝与裕兴科技之间讼争的5100万股市值高达26.69亿元。而去年12月23日,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时市值才十几亿。
2004年,张海与祝维沙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公司所持江南实业10.435%的股权转让给金裕兴公司,转让价格为2.17亿元。由于江南实业为中国平安的股东,江南实业10.435%的股权对应5100万股中国平安。
据悉,张海当时是在用公款还私债,因为2002年,张海在收购健力宝股权时,以私人名义向裕兴科技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维沙借用1.58亿元短期资本,而这部分资金早已转化为公司注册资金。
健力宝方面认为张海与祝维沙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因此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裕兴科技归还健力宝集团5100万股平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