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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 计量准则两市趋同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31日00:08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不能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国内保险公司保费的会计处理方法终于面临重大改变。

  12月30日,财政部下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对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对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个新课题。

  按照财政部规定,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要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测试重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反之,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

  按照解释,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这意味着曾经是保险公司重要保费收入来源的投资型险种保费收入将从整体保费收入中剔除。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执行新《规定》后,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会略有下降。“保费收入口径的变化,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规定》的发布实施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该人士称。

  2009年投资型产品保费大幅下降,据保监会最新发布的数据,1-11月,具有保障功能的普通寿险和分红寿险占寿险公司全部业务比重回升为76.93%。

  《规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提出新要求,要求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公司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均按照法定精算规定进行准备金计量,这种将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合为一体的方式,难以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为掌握《规定》出台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结构产生的影响,财政部和保监会自今年8月份开始选择了46家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测试。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发布实施,除个别公司外,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总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规定》的实施可以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从而增强股东利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对保险公司内涵价值的增长将产生持续的积极影响。”核心提示:保险公司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不能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按照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就需按《规定》执行,并且还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规定》不一致的,进行追溯调整。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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