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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按市价补偿拆迁户?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2月31日11:27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也是唐福珍案发生后,立法者终于开始正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露出来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执法主体含混不明、拆迁补偿严重不公”等问题。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同样也期待新的《征收条例(草案)》能尽快向公众公布,以便公众参与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得新的条例既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使得公众利益有一个满意的平衡。

  新旧条例将会聚焦于“公共利益、执法主体、和补偿标准”三大问题的厘清和解决,在这三个问题之中,最容易从法律上加以界定清楚的就是“执法主体”的问题,从而避免再次出现暴力拆迁的局面,尤其是要避免出现开发商代替行政进行执法的情况,避免出现下一个唐福珍。

  而难点在于“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先说公共利益问题,发展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区域经济发展会成为一个政府目标,尤其是在GDP导向的官员晋升模式以及地方财政收入有很大一块来自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政府有激励征地拆迁进行商业使用,不仅意在增加收入可以进行再分配,同时也意在增加就业解决地方劳动力问题,这很容易被看成是“公共利益”。

  上述逻辑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地方公众的意见并没有经过充分表达,往往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实际上,美国的底特律同样出现过拆迁发展汽车产业的案例,居民也不服告到法院,最后有法院来作出判决。还有一点是,行政长官是对底特律公众的选票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公众可以通过选票或者通过法庭获得相应的救济,那么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局面就会减少。

  再说“补偿标准”的问题。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全国一刀切,各地再搞细则;另外一种直接支持各地自己定标准。实际上,这两类分歧还不是最要紧的。要紧的是怎样按市价补偿?

  实际上,市价是在拆迁之后才发生的,例如盖了楼或者商场,获得了市场收益,才可以根据这个市场收益来确定补偿标准。而实现是没有办法确定具体多少补偿额度是按照市价的。因此目前不少提议认为应该事先确定,在现实操作上很难做到。但的确有可能在事先确定补偿的不同方式供选择。例如以土地入股后续的商业设施从而获得稳定分红,这样让被拆迁户分享未来的收益,变成一个被拆迁户、政府、以及商家激励相容的方案。也才是真正所谓按市价补偿。

  这里的疑问是,征地或者拆迁后的土地有可能会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形式。那么应该允许当前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农户可以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来入股。而从长远看,必须进行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以满足不同利益方的诉求。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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