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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大小非”避税减持漏洞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1月04日02:07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大小非”免税减持的时代宣告终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日前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股改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得“大小非”避税减持的现象得到遏制。此前,一部分“大小非”利用税收监管的漏洞,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然后在二级市场抛售,以此逃避企业所得税,加上个人买卖股票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大小非”借道自然人逃税的现象屡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委还明确,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对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这依然表明监管层鼓励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也给投资者关于“资本利得是否也将征收”等疑问以清晰的解答。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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