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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拟定拆迁主体为政府 或一年内出台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童立进
2010年01月04日09:20

  新拆迁条例引发多方讨论关注 你家的房子将来能避免被野蛮拆迁的危险吗?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拆迁户。据悉,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新拆迁条例)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一部期待已久的新拆迁条例能破解目前拆迁安置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吗?

  新条例拟定拆迁主体为政府

  新拆迁条例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姜明安接受访谈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非公共利益界定悬疑待解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多位参加过《拆迁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目前这部条例修改的最大难点和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黔林告诉记者,“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用逻辑上的内涵和外延来定义,而不能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交给行政部门。”

  “新条例应当扩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张黔林说。

  也是在两年前,张黔林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张黔林认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很难泾渭分明,可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有时互为交叉。建议立法时应当对公共利益定义并列举,同时进行排除性的规定,在难以界定时,应当赋予法院审查权。公民对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有争议时,应当由法院判决认定。”

  但北大教授王锡锌曾乐观表示,公共利益界定起来不难,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

  新拆迁条例严禁野蛮拆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包括此前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拆迁条例》)的4名北大法学学者在内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下简称《征收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

  据参会的部分专家透露,不同于现行的《拆迁条例》,《征收条例(草案)》在征收补偿主体、补偿程序等问题上基本符合现行法律。几位北大学者称,他们此前指出《拆迁条例》与当前法律的几点冲突,在《征收条例(草案)》中已经基本理顺。

  草案明确强制拆迁的程序和条例,要严格规定,原则上禁止野蛮拆迁,包括断水断电断气等胁迫行为。当拆迁涉及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利益的时候,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谈判,如果开发商没有办法和房屋所有人谈拢,他就没办法进行项目建设。

  专家指出,因为“新条例出台后,如果是纯粹商业利益的开发,那么,就算开发商说动了一千户,只要有一户不肯搬,那他就要修改自己的计划,这跟国外的办法是很类似的。”

  “但我们和国外有一点不同的是,我们的房屋是私有的,但土地是国有的,怎么保护国有土地上的私有财产,还需要详细讨论。”

  新条例出台应该在一年之内

  “出席国务院法制办专家研讨会的学者和官员的意见基本一致,只是个别地方有不同见解。”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他认为新的条例应该会在一年以内出台,“这个条例接下来还会请更多的专家进行座谈,然后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沈岿说,新条例出台前的变数不大,“可能就是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讨论”。

  而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王令此前表示,《拆迁条例》是现行的关于拆迁的行政法规,由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及《物权法》的颁布,现行《拆迁条例》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此立法机关专门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条例》。他指出,待《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条例》的命运“必然被废止”。(每日商报)

  研讨专题:搜狐经济学人论坛聚焦拆迁条例废止 

  伴随着征地拆迁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拆迁条例的废止已经被提上日程。新的法规制定是否能确保立法公开民主?能否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如何建立产权持有人有效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遏制行政权力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详细]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现场(搜狐-李志岩/摄)

    搜狐经济学人论坛嘉宾精彩建言:

  茅于轼:强制拆迁导致双输 应明确产权回归市场 

  拆迁问题要回归到市场化,土地也好、房屋也好,如果要市场化,首先一个问题,要明确产权,产权不明确,就很难进行交换。依靠市场解决问题,如果一块其他用途的土地要变成公共需要,政府就应衡量一下,公共服务用这块土地它的价值能够达到多大,你能够出一个什么价钱,要跟土地所有者来商量。[详细]

  李炜光:改革分税制方能遏制地方政府拆迁利益冲动

  分税制之后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除土地使用费之外大部分被收归中央支配。现在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即使把这个条例修改了,但是仍解决不了法律背后的利益问题,财权的支配的问题。所以拆迁条例的改革,必定要伴随着更大事情的改革,就是中国的分税制体制改革。[详细]

  夏业良:不能随便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拆迁 

  公民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协商、谈判,按市场价进行补偿,甚至要高于普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价值,一个人在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有一种文化传承,有一种精神上的眷念。补偿要略高于市场价已经是最低要求了。[详细]

  王才亮:拆迁制度改革需民主决策 不能暗箱操作 

  拆迁条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东西,要让它规范起来不损害群众利益,拆迁制度让它真正成为一个为民造福的法律制度的话,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是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的 [详细]

  秋风:被拆迁人是地权持有人 立法应先明确概念 

  我们现在所谓被拆迁人,或者现在将要失去产权的人,要把他称之为土地产权持有人,现在这个概念里面所谓被拆迁人,要用一个土地产权持有人的概念替代他,就是说他拥有主要的产权是针对土地的,而不是针对房屋的。[详细]

  吕国华:商业拆迁应当与所谓公共利益分离 

  把商业性质的拆迁纳入到新的拆迁法规中,给有钱的开发商寻一条活路。被拆房屋的价格评估应不低于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才能称作市场价。如果把所有的拆迁都定义为公共性质话,就只能逼着开发商贿赂地方官员 [详细]

  华新民:制定《城市不动产征收法》 让拆迁二字从中国消失 

  应制定一个《城市不动产征收法》,让“拆迁”这两个字从中国大地上消失。在拆迁的环节上解决拆迁,是不可能解决的,必须从根源上解决。这个根源就是征收土地。就是说征收土地,等于说征收土地产权 [详细]

  夏霖:新法规不能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纠纷 

  在征收条例里面引起纠纷最大或者群体性事件最严重的基本都是城郊土地,就是城郊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不包含农村集体用地。现在这个条例尽管想修改,但仍在回避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最大量的引起纠纷的内容。[详细]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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