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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历时5年 广州丽江花园物管费案业主败诉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1月07日16:21

  官司历时5年 广州丽江花园物管费案业主败诉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物业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合法吗?这起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案历时5年,期间经历一审业主胜诉、中院二审业主败诉、中院驳回业主再审申请、省检察院抗诉后,昨日在广东省高院终审宣判,结果是驳回抗诉,维持中院原判。

  物管费高出政府指导价

  2004年9月15日,广州市物价局和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日,广州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又联合发布了《2004年—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其中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物业收费的最高价定为1.70元/m2,上下浮动幅度是15%。

  而此时丽江花园的物业管理费却是从2元/m2到3.50元/m2不等,这引起了业主的不满。部分业主刘广生、刘演发等率先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管理费,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2005年开始,有部分业主拒绝交纳物管费,认为物业公司不遵守政府法规。6月份,物业公司将维权带头人刘演发告上法庭。

  这样,从2005年6月开始,丽江花园物管费纠纷就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打,期间经历一审业主胜诉、中院二审业主败诉、中院驳回业主再审申请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省检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终审判决要求业主按照该标准支付管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政府指导价是法律强制性的价格幅度,超出该幅度即为无效。”

  省高院:

  “协商”应可超出幅度

  广东高院则审理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物业管理费规定了相关政府指导价,但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对其中“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应理解为可以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之外通过协商确定,而并非只能在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幅度之内确定。

  其次,丽江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第四届业委会予以追认,该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演发等丽江花园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据此,广东高院昨天审理认为,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回顾:

  官司历时5年

  2005年伊始,部分业主开始拒绝交纳物管费,抗议物业公司“不遵守政府法规的行为”;6月,物业公司将维权带头人刘演发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17日,番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接着物业公司上诉至广州中院。

  2006年8月,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2007年6月,物业公司继续因与刘演发等人的物业费纠纷上诉至中院。

  2007年12月7日,中院判业主败诉。

  2007年12月14日,刘演发要求中院再审,于次年2月1日被驳回。刘演发等业主同时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

  2008年11月11日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核后,向省高院发出了《民事抗诉书》。

  2009年7月8日,经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开庭。

  2010年1月6日,高院驳回抗诉,维持中院判决。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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